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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职业技术学院户籍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16/01/06 09:46:46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的户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国家有关户口管理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院的户口管理是指对生活、学习、工作在我院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章  常住人口管理

第三条  经我院正式注册的学生,可根据自己意愿可将户口迁到我院,也可不迁,一但迁入均为非农业人口,今后迁出也均为非农业户口,入户后原则上毕业时统一办理迁出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缓迁须在保卫处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不回原的须提供改迁手续。

第四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入学报到时交户口迁移手续的,应当在报到时申明,并在报到后一个月内补交。

第五条  注册的新生未在规定的时间交户口迁移材料(遵义籍学生交户口簿,非遵义籍学生交迁移证)的,学院将不再予以办理入户手续。

第六条  学生不得在户口迁移证上进行任何涂改。

第七条  学生入户后,应当交纳相关费用办理身份证。身份证遗失后,需要补办身份证的,原则上只能办快证。

第八条  学生如期毕业,如非学生志愿申请需立即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则按照“国办发(200219号”精神,免费为学生保管户籍两年,未完成学业中途退学的,按照该生迁来学院前的户口地址办理迁回手续。

第九条  学生应当亲自领取户口迁移证,认真核对相关栏目的记载内容。若需他人代领的,须持“代领委托书”、委托人及代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  学院的教职员工及其家属需要办理常住人口登记的,学院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三章  暂住人口管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在我院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到保卫处办理暂住人口登记。

(一)学院聘用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在校内租用房屋、场地的人员;

(三)在学院基建项目中施工的人员;

(四)寄住在学校教职员工家中的人员。

第十二条      办理暂住人口登记的人员,应当携带身份证和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流动人口管理

第十三条      来我院探亲访友、办理事务的人员,按照《遵义职业技术学院人员出入管理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四条      在户口管理工作中违反户口管理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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