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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温劳动保护法律监督提示函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6-07-23 [来源]:遵义市总工会 [浏览次数]:

 

全市用人单位:

随着夏季高温天气的来临,为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贵州省用人单位发放高温天气津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作出如下提示。


一、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落实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

在高温工作环境中设立休息场所,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


二、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待遇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依法依规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检查,落实后勤保障服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

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脑血管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抵充高温津贴。


四、关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高温权益保护  


平台企业要高度关注网约车司机、外卖送餐员、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通过优化派单机制、合理安排工作时长等措施,切实保障其在高温天气下的生命健康安全。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离不开用人单位、工会与职工的共同努力。让我们携手并肩、同向而行,共同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遵义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