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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理论创新课题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5-04-21    作者:     来源: 贵州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点击:



贵州省理论创新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理论创新课题管理,更好地发挥孵化培育作用,推动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促进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贵州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理论创新课题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深悟透力行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注重体现继承性、民族性,体现原创性、时代性,体现系统性、专业性。

第三条贵州省理论创新课题聚焦党的创新理论与贵州实践,重点研究贵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着力研究广大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痛点问题等;着力推进中国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构的贵州贡献;着力推进新时代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

第四条贵州省理论创新课题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社科界专家学者的作用,采取积极引导、自主申报、公平竞争、严格评审、择优资助、成果转化的机制。贵州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五条贵州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研究室负责贵州省理论创新课题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贵州省理论创新课题申报的受理、审查,组织专家评审,立项审批;

(二)监督贵州省理论创新课题实施和资助经费使用;

(三)组织贵州省理论创新课题研究成果的审核、鉴定、验收、宣传推介和成果转化;

(四)指导、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的项目推进、管理工作;

(五)承办其他事项。

第六条省内高等学校(高职)、党校(行政学院)、社会科学院等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社科类社会组织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作为贵州省理论创新课题申报和管理的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健全和完善项目管理及经费管理使用实施办法;

(二)组织本单位本系统申报工作;

(三)审核本单位本系统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签署明确意见;

(四)提供贵州省理论创新课题项目实施的条件;

(五)跟踪管理贵州省理论创新课题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

第三章课题规划

第七条贵州省理论创新课题分为重大课题、招标课题、委托课题、咨政课题、社科普及课题和联合课题。重大课题是指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和决策需求进行的课题研究,根据工作实际需求确定选题。招标课题选题面向社科界广泛征集选题,组织专家对征集到的选题进行评审筛选,定期面向全省社科界公开发布。委托课题指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课题研究,由省社科联党组研究委托给相关团队,根据当年工作实际确定选题。咨政课题指以全省中心工作和重大战略部署为主攻方向,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结果导向,加强针对性、应用性、战略性和储备性政策研究。社科普及课题重点围绕加强社会科学普及,繁荣发展社会科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的社会科学素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确定选题。联合课题主要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相关单位工作实际提出研究选题,重点向青年教师倾斜,正高以上职称原则上不得申报。由省社科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后立项。

第四章课题申报

第八条贵州省理论创新课题申报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课题负责人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

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申报人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和学术不端相关记录。

第九条已获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国家部委课题、省社科规划课题以及省内其他课题立项的项目或子项目,该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条课题申报书面材料由责任单位审核盖章后集中提交,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一条省社科联统筹安排每年课题数量。重大课题不超过5项,招标课题不超过50项,委托课题不超过50项,社科普及课题不超过10项,联合课题不超过400项。

第十二条每名申报人当年最多只能申报1个招标课题(重大课题、委托课题)和1个联合课题或社科普及课题,均应以课题组形式进行申报。课题组成员须征得本人同意并签字

确认,否则视为违规申报。

第十三条省社科联研究室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或者不符合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评审立项

第十四条重大课题采取委托或招标等形式确定课题立项,课题研究周期根据具体项目确定。其中:采取委托形式立项的,可不进行立项评审和公示;咨政类课题,通过选题论证会后由我会正式向有关专家约稿的视为课题立项;采取招标形式立项的,应通过省社科联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立项。

第十五条招标课题和社科普及课题申报材料通过审核后,省社科联组织专家进行匿名评审。联合课题由省社科联组织专家进行立项和结项评审。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原则上需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副高职称的行政领导。评审工作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并采取保密措施,确保评审工作不受干扰。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评审专家本人申报项目的,不得参加项目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工作人员是申报人、课题组成员的近亲属,或者与申报人、课题组成员

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委托课题立项相关事宜由省社科联党组研究确定,不进行立项评审和公示。

第十八条确定拟立项的招标课题、社科普及课题、联合课题均应通过省社科联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立项。

第六章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课题立项后,重大课题、委托课题、咨政课题由省社科联管理,招标课题、社科普及课题和联合课题由省社科联和课题责任单位共同管理。

第二十条贵州省理论创新课题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经责任单位审核后报省社科联审批:

(一)变更项目责任单位、改变项目名称的;

(二)改变最终研究成果形式的;

(三)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的;

(四)涉及重要敏感问题的研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

和阶段性研究成果)准备出版、发表的;

(五)变更课题组成员的;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七)变更申请须在课题立项通知下达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超过三个月提交课题变更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贵州省理论创新课题一般需当年结项,原则上不跨年。课题负责人擅自终止立项课题研究、自主申请撤项、不按时结项或结题评审被定为“不合格”,省社科联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自次年起,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省社科联相关课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终止,均应书面提出申请,经责任单位审核,省社科联同意。

第二十二条贵州省理论创新课题应严格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一)涉及保密内容的课题,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课题研究活动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数据、内部文件资料,仅限于课题内部使用,不得公开;

(三)课题研究活动中有关涉密和敏感问题的专项调查、学术会议和其他学术活动,必须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四)涉及保密内容的研究成果要注意保管,使用去向应当登记备案,报送有关部门要通过安全渠道;

(五)外籍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研究,应向责任单位相关部门报备。

第七章经费资助

第二十三条贵州省理论创新课题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须严格遵守《省财政厅省社科联关于印发〈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通〔2021〕185号)规定执行。对于不超过5万元的项目,原则上可采取后补助方式,省社科联验收合格后,可全部作为间接费用使用。超过5万元的项目,部分间接费提取比例为40%,其余按直接费用管理。直接费用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直接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出版印刷费、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贵州省理论创新课题项目经费实行包干使用、超支自补;责任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专款专用;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经费的日

常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重大课题、招标课题、委托课题和社科普及课题,课题责任单位原则上按不少于1:1匹配资金,课题成果通过结项验收后兑现全部资助经费。咨政课题奖励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根据科研管理办法确定。

第二十六条省社科联对重大课题、招标课题、委托课题、咨政课题和社科普及课题进行资助。课题立项后,根据实际情况可拨付一定的启动资金,课题成果通过评审结项后,按优秀、良好、合格等次资助。其中:招标课题、委托课题和社科普及课题,优秀等次资助3万,良好等次资助2万,合格等次资助1万,不合格等次不予资助;重大课题,每个课题给予5-20万元不等的课题经费资助,具体课题经费由省社科联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并签订研究协议,拨付启动经费,课题结项后,根据结项等次按比例资助:优秀等次资助100%,良好等次资助80%,合格等次资助50%,不合格等次不予资助;咨政类课题经费为咨政稿酬和领导肯定性批示奖励。省社科联坚持质量导向控制优秀和良好比例,并可根据当年财政下拨经费情况调整资助金额。

第二十七条联合课题资助资金全额由联合立项单位(课题责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原则上按照每个课题不低于2万元标准予以资助。

第二十八条课题责任单位是课题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课题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课题结项

第二十九条贵州省理论创新课题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必须通过专家评审和省社科联审核、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项。重大课题、招标课题、委托课题、咨政成果要同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紧密结合起来,至少向《贵州咨政》、《贵州人文社科》等刊物投稿一次,成果被采用的,不单独发放稿费或奖励,仅作为结项条件之一。其中:招标课题、委托课题成果得到省领导肯定或在《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核心刊物等发表的可免检结项,并作为评定优秀或良好等次的条件之一。重大课题结项根据签订的研究协议明确的指标完成情况,综合评定等次。咨政课题研究成果得《贵州咨政》采用即课题结项合格,得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结项为优良。

第三十条课题责任单位应在结项时统一提交相关课题负责人课题研究报告(含电子版)和查重报告(重复率低于15%)。重大课题、委托课题、招标课题、联合课题成果字数应不少于2万字,并提供4000字左右的减缩版;咨政课题按《贵州咨政》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结题评审时,专家组应对研究报告进行意识形态问题审核。研究报告存在意识形态问题,直接撤项或定为不合格,省社科联向课题组织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办理结题手续。办理招标课题结题手续时,课题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提供每项招标课题最终研究成果(含电子版)报告1份和查重报告(重复率低于15%)。重大课题、委托课题研究成果经专家组鉴定为合格,课题负责人向省社科联提供研究成果报告1份(含电子版)和查重报告(重复率低于15%),即可办理结题手续。

办理社科普及课题结题手续时,课题组织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提供每项研究成果(含电子版)1份。

办理联合课题结题手续时,课题组织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提供每项联合课题最终研究成果(含电子版)1份和查重报告(重复率低于15%)。咨政课题按《贵州咨政》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成果管理

第三十三条课题成果知识产权归省社科联和课题组共同所有。课题成果在申报参评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时,参照省级课题有参评资格。

第三十四条公开发表(出版)重大课题、招标课题、委托课题研究成果,以及向相关部门报送或展示课题研究成果时,应标注“贵州省理论创新课题研究成果”字样。

第三十五条鼓励成果转化运用。省社科联、课题责任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有关媒体或平台,积极宣传推介优秀成果及优秀人才,依托成果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建立成果转化运用实践基地、指导具体实践。成果宣传推广中要遵守保密等有关规定。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贵州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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