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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职业技术学院公寓管理规定

时间:2024-04-03 浏览量: 编辑:

遵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章 宿舍纪律、安全

第一条 学生必须遵守《遵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二条 树立法制观念,遵纪守法,学生宿舍管理任何意见可通过正当渠道向学校提出,不准起哄,乱丢乱砸破坏公物。

第三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使用任何炊具烧煮食物以及使用800w以上吹风机,一经发现立即没收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制止或再犯的,将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条 禁止在宿舍喝酒、吸烟、玩牌、赌博及组织其它相关活动。

第五条 禁止在宿舍兜售任何物品,发传单、粘贴二维码等。

第六条 男女学生一律不得互串寝室不得将非住校人员带入宿舍,除住校生外其余人员一律不准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在生歇息时严禁异性学生家长进入其子女寝室如不听劝阻,强行闯入者,宿舍管理员及门卫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在校学生必须学校安排的寝室就寝,不准擅自换寝室,换床位。合铺睡觉,不在校外或者其他寝室留宿不在床铺上蹦跳、嬉戏,以免发生意外

第八条 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出操、就餐、就寝、上课。晚熄灯时间(24:00分),查寝时间21:30分以后不得随便外出,特殊情况需外出者事先应书面请假或者今日校园APP请假,并经班主任、辅导老师签字允许后APP假条截屏或书面假条交予本栋宿舍管理员登记后方可外出。在规定的学习、休息时间内,严禁打闹喧哗及进行各种有碍别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第九条 提高警惕,对可疑人员进行盘问并报宿舍管员值班室、学生科、保卫处。

第十条 严禁携带有毒物品与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反动淫秽书刊、图片、影碟带入学生宿舍;严禁在宿舍区内燃放烟花、鞭炮。

第十一条 严禁穿戴奇装异衣冠不整及染发进入学生宿舍。

第十二条 严禁翻越围墙、栏杆、窗台;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如有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不准在宿舍内私接乱拉电源、插线排不得缠绕在铁护栏上以及床边、衣服等可燃物上。严禁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的用电设备。

第十四条 不准使用学校禁止使用的电热、电暖设备和在寝室、走廊上纸屑、玩火,点蜡烛、正确使用蚊香,做到节约用水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按时缴费。

第十五条 得将花盆、拖把、扫把等沉重物品放置在寝室护栏上,防止坠物,不向窗外抛、丢杂物和倒水。

第十六条 未经许可不得翻、拿他人的物品;严禁住校生有小偷小摸的行为发生,偷窃行为的将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保管好自我财物。在宿舍内尽量不放现金,平时身边只需留有少量零用钱。钱包、ipad等物品,切记要妥善保管好,不要随手乱放在桌上、床上等显眼处,放入抽屉或箱子则应及时上锁

第十八条 爱护宿舍的公共财物,不准在墙上打洞,不要猛力拉门窗、拖拉桌椅子或在上面乱刻、乱画,严禁用脚向墙上踢及用手向墙上掷球,严禁用脚踢门、踢墙、踢走廊走格,无火灾时,不准随便搬弄消防器材。

第十九条 严格钥匙管理制度,学生不得擅自调换门锁,发现问题应及时到门卫或宿舍管理员处登记,住一楼的同学不得自行安装或更换室内外用锁。

第二十条 爱护公共财物,如有下列情况,除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按实际价格照价赔偿

1.不关闭门窗、开窗不挂风钩,造成门窗玻璃损坏者。

2.对发配给个人的桌凳以及寝室设施设备等用具保管不善,造成丢失者。

3.因调换寝室而没办理交接手续,造成财产丢失者。

4.在宿含操动体育器材、破坏墙面、地板、门窗和损坏灯具者。

5.人为造成下水道堵塞者。

6.退学、休学、毕业离校钥匙丢失者。

第二十一条 严格每日查寝制度,学生离校需在宿舍管理处进行登记,报备请假情况(晚上21:30分前将请假条截屏发送楼栋管理群)。晚上22:30分后回寝作为晚归登记,无故夜不归宿,给予批评教育,无故夜不归宿一学期累计达三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累计达四次及以上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查寝期间严禁有冒名顶替他人,代签他人名字。一经发现,被代签到者及签到者批评教育,屡次违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章 室卫生

第二十三条 保持室内整洁、门前清洁,做到卧具折叠一致,桌凳摆放一致,各种用物放置有序;不准随地吐痰积存脏衣,乱丢果皮纸用,乱倒饭菜和向窗外倒水,扔垃圾。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走廊和大厅里存放任何物品,包括纸篓、扫把等卫生工具,未包装的垃圾以及自行车等。垃圾用塑料袋装好后在统一放置菜鸟驿站旁垃圾箱。(上午: 8:00以前,下午:14:30以前)。

第二十五条 使用洗手间后,必须及时冲洗干净 ;蹲坑内不留废水、杂物。坚持寝室干燥、通风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卫生值日制度,值日生必须每一天早晚打扫卫生,早晨必须 垃圾桶等。 寝室长做好值日安排表,每天进行督促、 检查值日工作和生活用品的摆放情景并班主任、辅导老师、宿舍管理员做好点名和检查工作。

第三章 学生宿舍管理

第二十七条 住宿者必须按时缴纳水电费以及其它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理收费。

第二十八条 晚上全院学生宿舍按规定时间关大门和熄灯,住宿者必须按时回宿舍休息,因特殊情况迟归者,需凭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准入内,不准翻墙爬门进入宿舍。

第二十九条 未经学校(院)同意,不准在房间内留宿非本房间人员,并严禁留异性人员住宿。

第三十条 学生宿舍计算机和校园网的管理使用,参照《学院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违反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理方法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反宿舍安全管理规定,应当进行批评纠正,对于严重违纪者,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或《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凡违纪者,取消基本年度参评各类先进个人奖、助学金资格。所在宿舍取消本年度参评“文明宿舍”的名额资格。

第三十二条 对违章用电者一经查出,违章者应主动将违章电器、火源移出宿舍或交宿管中心存放。违章电器包括:电炉子、电热杯、电饭煲、“热得快”、电水壶、电熨斗、大功率床头灯等非宿舍配置用电设施;凡不能做到“人离电断”的在插通电器和床铺上的在接通电器均按违章电器处理。对不能说明违章电器使用人的宿舍,所在宿舍成员共同承担相应违纪处理。对屡次使用违章电器经批评纠正无效者,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宿舍通电设备正常运转情况下,宿舍控电设备连续跳闸断电,该宿舍成员应主动坦诚说明原因或要求设施检查。否则视为恶意超负荷违章用电,宿管中心将按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所在宿舍限时断电。并通知有关院系对违章用电者给予相关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于干扰、阻碍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和宿管人员正确履行宿检查或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者,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或《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同时全校通报。

第三十五条 因在宿舍内使用违章电器、火源给他人人身、财物以及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肇事者应当按有关规定负责经济赔偿;情节严重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或《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聚众滋事和末经允许擅自留宿者,在宿舍内擅自留宿异性给予全校通报或按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或《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子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于违反学校计算机管理有关规定,通过电脑、手机等方式观看、传播任何带有反动、淫秽等不健康内容的文字、图片或影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使用电脑超过规定作息时间影响到他人休息的按违章电器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于私接电源、乱拉电线、存放易燃易腐蚀、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毒品以及具有反射性等危险品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学生宿舍安全

第三十九条 学生宿舍的日常安全工作由宿管中心保卫人员负责,业务受学校总务处指导,重大事件由学生处和宿管中心联合负责调查。

第四十条 宿舍实行“防消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宿舍区安全。宿舍治安综合治理以宿管中心和学校保安组联防网络。

第四十一条 宿舍内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800W以上吹风机)以及违规电器(电炉、电热杯、热是快、电饭煲等),不准私接电线,不准使用明火,不准在宿舍内点火做饭,违犯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造成损失巨大的,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破坏公共设施、消防设备者、须照价赔偿,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出入证制度,学生一律凭学校办理的出入证出入宿舍楼。强行出入者给予通报或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男女生不准互串宿舍。因学校工作、活动需要进入宿舍的,必须征得宿舍管理员的同意。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会客登记制度。外校来访者必须填写会客单,并在指定一点会客。晚上十点钟以后停止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