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的安全事故预防工作,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规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院的安全事故预防工作的原则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互相配合,责任到人”,要将安全法律知识,自防自救知识列入职工的政治学习和学生的教学计划。
第三条 我院安全事故的预防包括火灾安全事故、财产安全事故、人身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
第四条 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保卫处负责督促检查,各处、系、部、室、馆根据其职责具体负责。
第二章 安全事故的预防
第一节 火灾安全事故
第五条 全校教职工都必须认真履行本岗位的防火职责,是本岗位防火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严禁在办公室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七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电炉、煤炉。
第八条 严禁在油库、保管室、图书馆、车库和其它存放易燃物的地方使用明火。
第九条 严禁私接乱搭电源。
第十条 使用微机、电炉、取暖器的岗位,在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十一条 严禁在校内出售、制作、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节 财产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 对本岗位的场所要经常检查,及时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离开自己的办公场所时要关窗、关水、关电、锁门。设置齐全物防、技防措施。
第十四条 在野外作业(施工、实习)后要将工具收回入库。
第十五条 对采购来所有权已经属于学院的财物,要及时入库;对价值1000元以上的财物,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和保卫处报告,采取可靠的保管措施。
第十六条 不得将保管、使用的公共财物私自借给私人使用或未经批准外借。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室存取现金在一万元以上时必须派专车且有保卫人员陪同。
第三节 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总务处对学院食品、卫生安全负责。应每月对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排除。
第十九条 食堂、经营餐饮的业主必须建立所售食品监控措施,认真落实,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条 食堂、经营餐饮的业主严禁出售腐烂、变质的食品,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注意对水源的管理,防止他人投毒或污染水源。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剧毒物品(氰化钾、敌敌畏等)管理、使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剧毒物品的购买、发放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批;
(二)剧毒物品的管理应按“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帐簿、双锁。加强对剧毒物品的管理。且在管理人员均在场时才可发放,认真填写发放、使用记录;
(三)剧毒物品的使用部门和个人,应做好对剧毒物品的验收、存放、发放、使用等环节的工作,不得失控。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危险品(主要指具有腐蚀性较强、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的化学物品如浓硫酸、甲醛等)的管理、使用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危险品的购买发放必须有领导审批;
(二)危险品应由专人管理,有发放、使用的专门记录;
(三)使用时要有专人指导。
第二十四条 对剧毒物品和其他危险品不得随意放置和抛弃。需要销毁的,必须在保卫处监督下销毁。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的实习刀具及其它危险工具应由专人保管、发放,在使用完后应立即清点收回。
第二十六条 带领学生到校外或野外实训时,带队老师要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特别要注意乘车安全,要避免和社会人员发生斗殴事件。在野外游泳,必须得到带队老师的批准。
第二十七条 保卫处、学生处应定期对学生寝室的管制刀具进行收缴。
第二十八条 组织大型集会的部门应事先向保卫处通报,组织人员对集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派专人维持会场秩序。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校门卫要严格执行《遵义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出入管理规定》,严格控制校外不法人员和可疑人员进入校园。
第三十条 学校医务室应当建立学生病情记录,制定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办法,有效预防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第四节 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一条 学校锅炉运行时,锅炉工应全程监控。
第三十二条 学校抽水机运行时,抽水工应当在岗监控。
第三十三条 食堂不得让未经培训的人员从事危险机械的操作。
第三十四条 电工应对学校的电力实施每周进行一次安全运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机车应定期维护,不得违章驾驶。
第三章 消防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消防器材由保卫处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显眼和便于取放的地方。
第三十八条 未经保卫处批准,非因灭火不得擅自搬动或挪位。严禁破坏消防器材。
第三十九条 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四十条 有计划地做好消防器材的购置、更新、维护工作。
第四章 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第四十一条 安全事故抢险机构设置:学校成立安全事故抢险指挥部,指挥部下设综合组、事故抢险组、安全保卫组、医疗组、后勤交通保障组,各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四十二条 指挥部成员、各组成员及其职责
(一)指挥部
总指挥:院长(或分管安全的副院长)。
副总指挥:事故发生部门的分管院长。
指挥部成员:各组组长
职责:负责下达安全事故紧急抢险命令,指挥、调度、督促检查各组完成下达的任务,协调各组关系,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权限范围内的责任追究。
(二)综合组
组长:办公室主任
责任单位:总务处、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
职责:确保总指挥部命令及时准确传达到各组,对事故展开初步的调查取证,负责向市安委会报告事故情况(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财产损失),协调、联络各组工作,负责通讯设施的畅通,接待上级部门或有关专家。
(三)事故抢险组
组长:事故发生部门的分管副院长
责任单位:事故发生部门、在校的教职工、各部位的管理人员。
职责:负责现场抢险,尽力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如力量不足尽快向上级报告请求增援。
(四)安全保卫组
组长:保卫处处长
责任单位:保卫处
职责:维护事故现场社会治安秩序,疏散事故现场物资和人员,保护现场物资,确保事故现场抢险和各组工作正常进行。
(五)医疗组
组长:总务处分管医务的处长
责任单位:医务室
职责:及时组织医务人员赶赴现场展开现场救助,准备救治伤员必须的药品、医疗器械,必要时向遵义市医院、新蒲镇医院、官井社区医院请求支援。
(六)后勤交通保障组
组长:总务处处长
责任单位:总务处
职责:确保事故现场抢险组必需的物资、器材、设备的供给,负责现场抢险用水、用电的供给,确保抢险救灾车辆的安排。
第四十三条 安全事故处置程序:
(一)全校师生员工均有义务向学校值班领导及时报告事故发生情况,积极将受伤人员送医务室救治。
(二)各部门发生事故后马上向分管领导报告,由总指挥决定是否启动安全事故处理预案。
(三)安全事故处理预案启动后各组应组织有关人员进入救灾状态。
第四十四条 安全事故处置组织原则:
(一)各组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调度,密切配合,互相支持。
(二)各组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总指挥汇报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三)总指挥不在时由副总指挥行使职权。总指挥有权临时任命各组组长和增减责任单位。
(四)各责任单位负责人外出时由所在单位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行使职权。
第四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各组工作以抢险组和医疗组工作优先,以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四十六条 在工作中必须注意事故现场的保护,抢险救护中需移动现场的物件时应做好登记,有条件的要拍照。
第五章 纪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部门和岗位应当按照规定的预防措施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
第四十八条 各系、处、室、馆,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四十九条 保卫处在检查中发现没有按照规定落实防范措施的,应向该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同时向分管院长报告。
第五十条 限期整改期限到后,仍未落实相关防范措施的,对直接责任人扣发当月奖金50元,对部门领导扣发当月奖金20元。
第五十一条 未按本制度履行防范职责,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的,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尚未触犯法律的,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可以在不与本制度相抵触的原则下,结合本部门的职责和实际制定专门的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