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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遵义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作者: 摄影: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9-03

共青团遵义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我院学生社团,繁荣院园文化生活,促进院园文化建设,提高我院大学生素质,促进我院学生社团的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条例和《共青团黔南职院委员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兴趣爱好相同的我院在院学生,本着明确的目的,宗旨,按照一定的章程和活动办法,经申请获得批准后,自愿组织起来的学生群众性团体,全院在院学生均可申请参加。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黔南职院院规院纪。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为繁荣院园文化建设和全面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而努力工作;

(三)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社团活动,充分挖掘学生潜能、培养兴趣、促进学生个性的发展。

第五条 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作为我院各类学生社团的联合管理组织,在院团委的直接指导下,负责对全院社团的注册、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通过会费缴纳、申请社团活动资金、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合法方式获得。社团的财务管理必须遵守黔南职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财务制度,社团经费由各社团理事会(无社团理事会的由正副社长或秘书长)集中管理。

第七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院学生社团联合会预审、院团委审查批准等一系列标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和注册。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黔南职院学籍的全日制在院生或在院跟读生。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登记

第九条 我院学生社团共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专业技能此类社团归口于各系直接管理)、文化活动类、志愿公益类、体育活动类、自律互助类、企业冠名类其它等七类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 申请成立的社团经院学生社团联合会预审和批准后,即进入筹备和考察阶段,考察期为三个月。期满后,报经院团委批准同意,经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登记注册、备案。

第十一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院纪院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院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不产生歧义;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有固定的社团指导教师或有固定的指导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暂定);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

(六)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

第十二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以备案:

(一)筹备申请书及发起人的亲笔签名书;

(二)章程草案;

(三)组织机构设置及拟任职负责人名单;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身份证明;

(五)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或指导单位的意见和证明。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的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第十四条 社团的指导老师应该是我院正式教师;社团指导单位应该是我院相关学院、党政部门或研究机构。指导老师和指导单位应该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学生社团可以聘请院内外专家、学者、教师、企业家等担任社团的名誉职务,但聘请院外人员必须事先征得院团委的同意,并由院团委颁发聘任证书。

第十五条 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决定。通过初审的,报送院团委待批准同意;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审不予通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二)院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认为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中有受过院纪院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第十七条 筹备期间的学生社团应当以“~~社团(筹)”的名称开展活动。筹备期间的学生社团可以招收会员,并适当收取会费。会费标准由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确定,并按本条例第六条之规定进行管理。筹备期间的社团必须接受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管理,并严格执行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各项规定。筹备期间的社团不是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正式会员单位,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可以参加社团负责人(会长)大会、享有和履行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正式会员单位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筹备考察期满的学生社团,应当向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正式登记申请。对没有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的社团,报经院团委同意批准后登记,发给《黔南职院学生社团登记证书》,最后由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予院内或网上公告(微信公众号)。

注册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正式成立时间;

(三)社团类别;

(四)社团负责人;

(五)社团指导单位和指导老师(根据实际情况暂定);

(六)社团会费标准。

第十九条 对未批准登记的,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将不予登记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社团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事由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经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核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一)无力完成学生社团章程所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被责令取消或解散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报经院团委批准注销后,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予以注销登记,并收回该学生社团的登记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纳入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管理。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下列监督和管理工作:

(一)负责拟成立社团的筹备、考察工作;

(二)对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三)对学生社团学期检查、注册;

(四)对学生社团聘请院内外人员担任名誉职务的申请进行审查;

(五)统一管理各学生社团的经费收支账目;

(六)对学生社团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七)学生社团干部的资格审查、产生以及考核评优。

(八)每学年度对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考评,并作为黔南职院的优秀社团评比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资产来源必须合法。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向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报告接受捐赠和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上缴,作为该社团的活动基金。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接受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规定的期限内按时注册。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应当于每年3月和9月向社团联合会报送上学期的工作报告,接受学期检查。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报经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同意、院团委批准。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提前7个工作日上报审批。提交申请报告及活动经费预算报告,经指导单位、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同意,报经院团委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具体申请程序为:

(一)先由社团负责人到院学生社团联合会领取《黔南职院学生社团活动审批表》;

(二)填好表格后,由指导教师或指导单位审核同意;

(三)由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后,报请院团委批准;

(四)表格一式两份,一份上交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存档,另一份由学生社团内部自存;

(五)如遇紧急活动,可以直接找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或院团委相应负责社团工作的老师直接审批。

(六)申请活动经费的,待批准后到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领取,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学生社团内的财务人员持正式发票(含院名和纳税人识别号)到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审核通过后再由社联财务部主要负责人报批到院团委负责社联工作老师处;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活动结束后,需上交活动情况简报及总结并在院团委微信公众号上发布。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创办的内部刊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院纪院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报经院团委审查通过。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学生社团内部刊物一般限在院内发行。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可以以海报、展板、广播、宣传单、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社团活动。海报张贴必须在得到院团委同意,加盖黔南职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后方可张贴在指定地点。对于未经过审批、盖章的海报,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依照规定清除。展板的摆放、宣传单的发放也必须经院团委的同意后,方可摆放在指定位置和发放宣传单。学生社团的网络宣传内容(微信公众号)需由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报经院团委同意后方可上传。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在对院外宣传时,需报经院团委批准,并取得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开具的《介绍信》后方可开展。学生社团接受社会媒体采访时,必须定位于学生社团,不得以学院或学院任何部门的名义发表言论。发表的言论必须围绕本社团的宗旨或活动的内容。违反规定的,由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给予通报批评,如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则由学院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该社团以及社团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招新时收取会员费的标准需严格按照规定金额收取,各社团不得超额收取费用(会费最高不得超过30元)。有特殊原因需收取超额费用的社团需向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提交申请经院团委报批。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作好新会员信访工作,凡在招新工作中出现财务违规行为的社团和负责人,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三十八条 各社团组织机构组成如下:原则上设会员大会、理事会(会员人数超过100人的社团可以设立)、会长、团支书(建有团支部的社团)、副会长(必须有一名主管财务)、组织活动部、宣传部、财务部、外联部。因社团特点确实需要增设其他部门的,须向也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才能设立。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暂不具备条件召开会员大会的,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六)对于社团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送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和备案。

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设会长(理事长)一名,建有团支部的社团应设团支书一名,主管财务的副会长一名,以上主要干部由各社团推荐、民主选举初步产生,报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审查通过并由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以文件形式正式任命。学生社团可视情况由会长(理事长)提名另设副会长若干、理事若干。

第四十四条 担任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品德表现优良,未受过院纪院规处分;

(二)热爱社团工作,有高度责任感,且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

(三)学习成绩良好;

(四)参加该社团必须六个月(包括六个月)以上,并且参加该社团组织50%以上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将给予其免职处理:

(一)违反宪法、法律和院纪院规者;

(二)违反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有关规定者;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社团名义进行有偿活动者;

(四)所负责的社团或部门一学期无活动者;

(五)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者;

(六)所负责的社团帐目不清者;

(七)损害所在社团利益者;

(八)每学期参加社团例会和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召开的社团负责人大会累计两次无故缺席、三次迟到或请假者。对情节恶劣严重者,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张榜公布,并将处理结果送交院团委和所在系部。

第四十六条 新成立的学生社团,其负责人由社团发起人民主推举产生,并报经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考核批准。每届会长(理事长)、团支书、副会长(主管财务)任期必须满一年,否则在最终干部考核评定时不予承认,不颁发任职证明,并收回所颁发的在担任社团负责人时所获得的荣誉。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可提请会员大会对其进行罢免:

(一)在院期间曾经受到院纪院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六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 我院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学生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学生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有关规定和院纪院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并缴纳会费。

第五十二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五十四条 院团委对学生社团每年度进行评比。优秀社团的评定细则和标准以及优秀社团证书由院团委另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 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全院社团每年9月中旬实行注册和年检制度,参照优秀评定结果对其进行综合评估,并作为评定优秀社团重要参照标准。

第五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活动限期整改,并可以责令撤销直接负责的社团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给予以撤销处理:

(一)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的;

(四)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五)侵占、私分、挪用社团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六)违反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七)财务制度混乱的;

(八)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年度检查和注册的;

(九)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十)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十一)社团执行机构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十二)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20人的;

(十三)社团在一学期内未开展活动的;

(十四)其他违反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和本条例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学生社团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学院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学院有关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撤销登记。

第五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学生社团的筹备活动,或者未经学生社团登记,擅自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学生社团继续以学生社团的名义进行活动的,由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报请学院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第五十九条 学生社团被责令暂停活动限期整改的,冻结其活动经费。

第六十条 为鼓励广大学生社团干部积极地开展工作,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将每学年度组织评比优秀社团干部、社团工作先进个人。参评的社团干部、干事、社团成员必须上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六十一条 优秀学生社团干部评比由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考核评比后报院团委审批确定,主要从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和各社团主要负责人(会长、团支书、副会长、部长等)中产生。

第六十二条 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将从优秀学生社团干部中提名产生候选人报院团委审批确定后参加院级优秀团干、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等评比工作。

第六十三条 优秀学生社团干部评比条件

(一)该干部所在社团为优秀社团;

(二)在负责期间工作主动、认真、负责,并具有较强的开拓精神,对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安排的工作予以积极主动的配合,并积极维护社团利益和形象;

(三)遵守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准时参加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例会,及时完成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布置的任务;

(四)对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提出实效性、建设性意见的社团负责人;

(五)学生社团干部考核中成绩优秀者;

(六)学习成绩良好,最近一学年不及格科目不得超过两门(不含两门);

(七)对社团有突出贡献者。

第六十四条 学生社团工作先进个人参评对象为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干事、各社团理事或会员,由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各部门、各学生社团负责推荐,经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审核后上报院团委审批。

第六十五条 学生社团工作先进个人评比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习成绩良好,最近一学年不及格科目不得超过两门(不含两门);

(三)主动认真地配合所属社团开展活动,为社团做出了一定贡献;

(四)对所属社团有大胆实在的意见建议;

(五)对所属社团有突出贡献。

黔南职院院级活动申请表

活动名称

组织单位

主办方

协办方

赞助方

活动时间

活动地点

负责学生

联系电话

负责教师

联系电话

活动简介:

指导老师意见:

各系团总支书记(或社团联合会指导老师)

意见:

院团委、相关部门意见:

院团委书记(负责老师)意见:

黔南职院学生社团外出活动申报表

活动名称

组织单位

活动时间

活动地点

负责学生

联系电话

负责教师

联系电话

活动简介:

指导老师意见:

社团联合会负责老师意见:

院团委书记意见: